噪声排放管理规定
目的
为了对环境噪声进行有效的控制,保证员有良好工生产环境,社区居民有良好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同时通过对噪声源的控制,并使噪声排放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内部产生的噪声对社区环境和员工作业环境影响的控制。
3、执行标准
本公司的噪声排放按照《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1990)中的三级标准执行。
4、 职责
4.1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噪声源的控制管理,对产生噪声的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
4.2 行政办负责噪声监测的对外联络。
5、作业内容
5.1 控制对象和要求:
5.1.1公司施加控制的噪声源有:打磨噪声、风机、油泵、水泵、空压机、发电机、升降机噪声、装卸、机动车辆、施工等的噪声。
5.1.2所有设备应该在无异常噪声的情况下工作,如遇有异常噪声,设备可能存在某些故障,
设备组需要立即进行检修;
5.1.3噪声控制标准工位噪声:
5.1.3.1工位噪声≤85dB (A)
5.1.3.2厂界噪声:白天≤60dB(A)夜间≤50dB(A)
5.1.3.3工作在重噪声(≥85dB)环境下工作应适用防护耳塞。
5.3 噪声的监测
5.3.1 行管部每周进行一次厂界噪声监测并保留监测记录。
5.3.2 行管部负责接洽当地环境监测部门每年一次对公司厂界噪声进行监测。
5.4 噪声的控制和防护
5.4.1 由于噪声源主要为各类机器设备,各使用部门在设备选型时,应考虑噪声的影响,购买同类设备中的先进环保机型,并注意设备安装。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日常维护保养,使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减低噪声的排放。
5.4.2 对于主要噪声源可选择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降噪处理,包括封闭、隔音、减震等
方法。
5.4.3 各相关部门负责其作业人员需要时佩带有效噪声防护用具(如耳塞),免受噪声伤害
5.4.4必要时,每年一次由行政部与管理者代表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经
CNAL(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分别对厂界噪声进行监测。
5.4.5对噪声超出控制标准的工作进行改善,暂时无法改进的,对噪声区内各相关工作人员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5.4.6当工位噪声≥110dB时,应该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改。
5.5噪声监测结果分析
5.3.1责任部门在发现异常时应分析原因,即时采取措施,消除异常情况;
5.3.2管理者代表和行政部部随时对噪声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措施,
并按《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进行相应处理;
6、 记录和保存
本运作程序所产生的记录由行政部保存。
7、 相关文件
7.1 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7.2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